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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营字第0940084084号 发布日期:2005-7-5 执行日期:2005-7-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40084084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第8条 贷款人民自建国民住宅之土地及建筑物改良物登记簿,应依下列方式加以注记: 一、土地部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拨付第一期贷款前,嘱托地政机关于土地登记簿标示部其它登记事项栏内加注国民住宅用地字样。 二、建筑改良物部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核拨第二期贷款前,嘱托地政机关于建筑改良物登记簿标示部其它登记事项栏内加注国民住宅字样。 前项注记于居住满一年且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予以涂销。 修正「贷款人民自建国民住宅办法」 台湾当局 台内营字第9400840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