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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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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5-26

执行日期:2014-5-26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5届会议分别以第MEPC.235(65)号决议和第MEPC.236(65)号决议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I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和《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

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4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5月26日

第MEPC.235(65)号决议.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510102809091.doc

第MEPC.236(65)号决议.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510103194150.doc

第MEPC.235(65)号决议

2013年5月17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国际防油污证书

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授予本组织的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草案,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I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须被视为于2014年4月1日获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向本组织表示反对该修正案;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将在按照以上第2段获接受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附件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交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国际防油污证书

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

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修正案

现有第3.2.1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3.2.1 残油(油泥)焚烧炉 ................................................................................... □”

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B)修正案

现有第3.2.1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3.2.1 残油(油泥)焚烧炉 ................................................................................... □”

__________

第MEPC.236(65)号决议

2013年5月17日通过

《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的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还注意到《防污公约》附则I第20.6条规定,由第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可能经修正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须按照《1973年公约》第16条有关本附则附录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还忆及第MEPC.99(48)、MEPC.112(50)、MEPC.131(53)和MEPC.155(55)号决议,本委员会按照《1973年公约》第16条有关本规则附录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以这些决议通过了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

认识到鉴于大会在其第27届会议上以第A.1049(27)号决议通过了《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有必要修正状况评估计划,以替换提及第A.744(18)号决议之处,

在其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状况评估计划的建议修正案,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须被视为在2014年4月1日获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防污公约》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向本组织表示反对该修正案;

请《防污公约》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须在按照以上第2段获接受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交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和

请海上安全委员会注意到该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附 件

状况评估计划(经修正的第MEPC.94(46)号决议)的修正案

在第1.5段之后,加入以下新的一段:

“1.6 大会在其第二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第A.1049(27)号决议)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九十届会议上以第MSC.325(90)号决议通过了《安全公约》第XI-1/2条的修正案,以 “《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第A.744(18)号决议”,从而使该规则具有强制性。因此,在状况评估计划中提及“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第A.1049(27)号决议”替代。”

在第3.10、6.2.1.3、6.2.2.9、7.3.1、7.3.4、7.3.7和8段中,提及“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

在附录2中,在“公司的检查”一节中,提及“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

在附录3中,在第8节中,提及“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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