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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凉府办发[2003]2号 发布日期:2003-1-6 执行日期:2003-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凉山州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凉山州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 我州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环境十分脆弱。近年来,因建设活动的增加,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明显增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预防和避免建设用地中产生的地质灾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发[1999]392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1]27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审批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50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州实情况,对我州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州全境均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凡在易发区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前,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凡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用地。违反此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批准供地、用地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1]27号)等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小城镇建设在规划时应对整个规划区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该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但小城镇建设规划区未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小城镇建设以外的零星建设项目,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预审制度。即先由建设用地申请单位邀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勘查,提交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是否需进一步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开展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地质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一级评估是指对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或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重要建设项目的评估; 二级评估是指对应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或省政府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的评估; 三级评估是指对应由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的评估。 五、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用地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或评估单位自行邀请专家对评估单位所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属国土资源部预审或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后转报国土资源部; 属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和省政府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属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承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勘查单位进行; 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勘查单位进行; 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甲、乙级以及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丙级资质证书的勘查单位进行。 七、建设用地申请单位在申请预审或申请用地时须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 记表》和专家审查意见及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一同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八、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工作应参照《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附件)的要求进行。 凉山州国土资源局(章)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