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统筹费,为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保证,根据《陕西省实施主<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境内居住的所有农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计划生育统筹费。 第三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征收。并在征收后的20天内全部存入本乡镇设立的计划生育统筹费专户。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必须全部用于本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事业,使用范围是: l、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开展工作的经费补贴,“三查”费用; 2、乡(镇)、村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经费; 3、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4、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双女结扎户保险费用乡(镇)、村两级应负担的部分;5、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补贴; 6、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和中心户长补贴; 7、用于“三结合”扶贫帮困工作的补助。 8、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其他业务性开支;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乡统筹,乡管理,乡使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每年年初,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编报年度支出预算,并做好帐务核销结算工作。结余部分由计生办继续按收支管理办法使用。 第六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由主管计划生育的乡(镇)长提出使用意见,乡(镇)长审批后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成立由财政、审计、监察、农业、计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机构,负责乡(镇)计划生育统筹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把计划生育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作为创建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的必要条件,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县(区)和乡(镇)不授予“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 称号。 第九条 凡挪用、滥支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单位和个人, 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3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农村计划生育统筹费管理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