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 自2006年3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 │商品编码│商 品 名 称 │代号│单位│备 注 │ ├──────┼──────────────┼─────┼─────┼───────┤ │3824710011│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氟乙烷的混合│R-500 │千克│许可证管理│ ││物││││ ├──────┼──────────────┼─────┼─────┼───────┤ │3824710012│一氯二氟甲烷与二氯二氟甲烷的│R-501 │千克│许可证管理│ ││混合物││││ ├──────┼──────────────┼─────┼─────┼───────┤ │3824710013│一氯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R-502 │千克│许可证管理│ ││混合物││││ ├──────┼──────────────┼─────┼─────┼───────┤ │3824710014│三氟甲烷与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R-503 │千克│许可证管理│ ││物││││ ├──────┼──────────────┼─────┼─────┼───────┤ │3824710015│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R-504 │千克│许可证管理│ ││物││││ ├──────┼──────────────┼─────┼─────┼───────┤ │3824710016│二氯二氟甲烷与一氟一氯甲烷的│R-505 │千克│许可证管理│ ││混合物││││ ├──────┼──────────────┼─────┼─────┼───────┤ │3824710017│一氟一氯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R-506 │千克│许可证管理│ ││混合物││││ ├──────┼──────────────┼─────┼─────┼───────┤ │3824710018│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R-400 │千克│许可证管理│ ││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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