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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关于印发《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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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关于印发《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一次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现将《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有关工作情况及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国家禁毒办:010-66262637、58186598(传真)
  
  商务部:010-65197559、65198775(传真)
  
  海关总署:010-65195789、65194019(传真)
  
  工商总局:010-88650506、68032637(传真)
  
  安全监管总局:010-64463328、64463070(传真)
  
  食品药品监管局:010-88331018、68336683(传真)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一次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9]34号)等规定,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充分发挥公安、商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能作用,本着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加强预防的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广泛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市场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集中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增强企业主动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使企业从业人员和化工市场管理人员普遍了解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的严重危害,全面增强主动防范和自律意识;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水平;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流失措施,进一步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查找、堵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漏洞;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督促企业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工作措施
  
  (一)针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市场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各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和化工市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经销、仓储、物流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见面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宣传《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确保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熟练掌握防范措施,主动参与管理工作。要发动、组织企业利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地配发的宣传教育资料,结合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教育,利用市场公共宣传栏和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标语、播放滚动字幕,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题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普及化工经营商户及从业人员易制毒化学品常识、管理法规和防范流失的方法;对属于涉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同时宣传其安全防范措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制作下发一批易制毒化学品宣传手册、挂图和DVD。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印制一批宣传资料,确保宣传资料进入每家化工企业和市场。
  (二)针对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及重点企业人员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醋酸酐、麻黄碱及复方制剂、羟亚胺、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胡椒醛、邻氨基苯甲酸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措施不够落实、容易出现流失问题的企业和化工市场,组织专门力量,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发送教育资料、利用真实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讲授易制毒化学品常识、流失危害、非法贸易形式、安全防范措施,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防范能力,防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三)与本地重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各省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依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责任书样本,组织与本地醋酸酐、麻黄碱及复方制剂、羟亚胺、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签署易制毒化学品责任书,明确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职责和防范流失方面的作用,知晓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重点岗位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主动防范意识,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从源头上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四)在重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市场、报关公司和物流公司建立信息员。各县、市两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禁毒办通[2009]75号)有关规定,在麻黄素、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醋酸酐等重点企业以及化工市场、报关公司、物流公司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要耐心做好企业的解释工作,打消企业及从业人员顾虑。要指导企业选择与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联系较多的岗位负责人员作为信息员。要组织对信息员的培训,及时通报当前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形势、主要流失品种、方式以及应对措施等情况。要挑选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作为专管民警,并向企业及信息员公开专管民警联系方式,方便信息员随时联系报告情况。要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禁毒办通[2009]75号)及相关保密规定,对信息员报告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资料外泄。
  
  (五)组织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地要组织本地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对2008年以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查清每笔醋酸酐、麻黄碱及其复方制剂(麻黄碱复方制剂可仅自查批发情况)、羟亚胺、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和用途,发现流失可疑线索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对企业自查发现流失并主动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不再追究该企业责任;如企业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没有主动报告而被公安机关倒查发现的,将严格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核查长效机制,要求企业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前,向核发证明的行政部门核实购买证明的真伪,向购买企业核实购买经办人身份及委托书真伪;销售企业未经核实,一律不得销售。
  
  四、阶段安排
  
  (一)宣传培训阶段(10月15日至11月5日)。组织开展针对化工企业、化工市场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和对专管员及重点企业人员的集中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水平和能力。
  
  (二)签订责任书和建立信息员阶段(11月6日至11月25日)。部署本辖区内企业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责任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在重点企业和化工市场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加强阵地控制。
  
  (三)自查自纠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5日)。企业对2008年以来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告,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核查和自查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防范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把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纳入本地区、本系统禁毒工作整体部署,自上而下逐级成立由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特别是各省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商务、海关、安全监管、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加强对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掌握进展情况,确保行动按步骤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公安、商务、海关、安全监管、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配合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药品监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对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宣传整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宣传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化工市场的宣传整治;公安机关要牵头开展对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宣传整治;商务、海关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进出口企业的宣传。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发挥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化工协会和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动企业人员主动参与集中行动。
  
  (三)全面兼顾,突出工作重点。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要兼顾全面、突出重点,既要直接面向所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市场,也要重点面向醋酸酐、麻黄碱及复方制剂、羟亚胺、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经销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工市场等场所,重点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经销、仓储、物流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
  
  (四)强化督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每一阶段结束后,要组织联合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宣传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按附表所列内容全面及时上报行动开展情况。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赴重点地区督导检查集中行动进展情况。国家禁毒委员会将会同中央综治办将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各地也要把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纳入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项目。各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集中行动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报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关于印发《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一次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现将《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有关工作情况及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国家禁毒办:010-66262637、58186598(传真)
  
  商务部:010-65197559、65198775(传真)
  
  海关总署:010-65195789、65194019(传真)
  
  工商总局:010-88650506、68032637(传真)
  
  安全监管总局:010-64463328、64463070(传真)
  
  食品药品监管局:010-88331018、68336683(传真)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一次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9]34号)等规定,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充分发挥公安、商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能作用,本着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加强预防的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广泛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市场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集中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增强企业主动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使企业从业人员和化工市场管理人员普遍了解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的严重危害,全面增强主动防范和自律意识;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水平;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流失措施,进一步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查找、堵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漏洞;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督促企业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工作措施
  
  (一)针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市场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各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和化工市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经销、仓储、物流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见面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宣传《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确保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熟练掌握防范措施,主动参与管理工作。要发动、组织企业利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地配发的宣传教育资料,结合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教育,利用市场公共宣传栏和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标语、播放滚动字幕,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题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普及化工经营商户及从业人员易制毒化学品常识、管理法规和防范流失的方法;对属于涉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同时宣传其安全防范措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制作下发一批易制毒化学品宣传手册、挂图和DVD。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印制一批宣传资料,确保宣传资料进入每家化工企业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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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商务部/国家禁毒委
禁毒办通[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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