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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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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审计署在总结3年来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审计长会议通过的《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审法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审计工作纪律受到查处以及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审计署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审计长任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厅、法制司、人教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科研所、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无利害关系的部分业务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为成员。评选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署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多于8个。同时,对若干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第七条 审计署机关各有关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年度本单位、本地区办结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每次可以推荐1至3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第八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单位、各地方推荐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聘请若干名署机关、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后,提请审计长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审计署对获奖审计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并对项目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署机关各业务司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审计署于1999年3月12日发布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办理审计项目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
  
  2.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略)
  
  附件1:
  
  
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

  
  ┌─────┬───────────────────────┬─────────┐
  
  │ 评分内容 │ 评分事项 │评分标准│
  
  ├─┬───┼───────────────────────┼─────┬───┤
  
  │审│审计│1.按规定进行审前调查; │2分 │此栏满│
  
  │计│方案│├─────┤分50分│
  
  │规││2.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和调整审计实施方 │1分 │;不存│
  │范││案;├─────┤在“* │
  
  │化││3.审计实施方案要素齐全,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 │2分 │”号项│
  
  │情││强。││所列情│
  
  │况├───┼───────────────────────┼─────┤形时,│
  
  ││审计方│采用了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抽│2分 │不扣分│
  
  ││法手段│样审计、分析性复核、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
  
  │││计方法和手段。│││
  
  │├───┼───────────────────────┼─────┤│
  
  ││审计│1.按规定方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1分 ││
  
  ││证据│├─────┤│
  
  │││2.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 │2分 ││
  
  │││;├─────┤│
  
  │││3.审计证据有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分 ││
  
  │├───┼───────────────────────┼─────┤│
  
  ││审计日│1.审计人员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1分 ││
  
  ││记和审│├─────┤│
  
  ││计底稿│2.审计日记要素齐全; │2分 ││
  
  │││├─────┤│
  
  │││3.审计日记内容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实施全过 │2分 ││
  
  │││程;├─────┤│
  
  │││4.审计工作底稿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2分 ││
  
  │││├─────┤│
  
  │││5.审计工作底稿有必要、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2分 ││
  
  │││├─────┤│
  
  │││6.审计组组长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并提 │1分 ││
  
  │││出复核意见。│││
  
  │├───┼───────────────────────┼─────┤│
  
  ││审计报│1.审计组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了审计报告; │1分 ││
  
  ││告审计│├─────┤│
  
  ││决定书│2.审计报告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 │1分 ││
  
  ││和审计│├─────┤│
  
  ││移送处│3.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1分 ││
  
  ││理书│├─────┤│
  
  │││4.审计认定的事实清楚,数据确凿,表述准确; │2分 ││
  
  │││├─────┤│
  
  │││5.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准 │2分 ││
  
  │││确;├─────┤│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2分 ││
  
  │││├─────┤│
  
  │││7.出具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适当; │2分 ││
  
  │││├─────┤│
  
  │││8.审计处理、处罚适当;*│2分 ││
  
  │││├─────┤│
  
  │││9.建议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适当;*│1分 ││
  
  │││├─────┤│
  
  │││10.审计决定按规定时间予以落实;│1分 ││
  
  │││├─────┤│
  
  │││11.审计法律文书适用正确、格式规范。│1分 ││
  
  │├───┼───────────────────────┼─────┤│
  
  ││审计│1.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1分 ││
  
  ││程序│├─────┤│
  
  │││2.按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承诺; │1分 ││
  
  │││├─────┤│
  
  │││3.审计报告按规定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作了 │1分 ││
  
  │││说明;├─────┤│
  
  │││4.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告知并组织了听证;*│1分 ││
  
  │││├─────┤│
  
  │││5.按规定进行了三级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意见; │2分 ││
  
  │││├─────┤│
  
  │││6.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 │2分 ││
  
  │││定。│││
  
  │├───┼───────────────────────┼─────┤│
  
  ││审计文│1.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齐全,归档及时; │1分 ││
  
  ││书档案│├─────┤│
  
  │││2.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装订规范 │1分 ││
  
  │││。│││
  
  │├───┼───────────────────────┼─────┤│
  
  ││审计职│1.按照法定职权实施审计; │1分 ││
  
  ││权制度│├─────┤│
  
  │││2.遵守保密规定。 │1分 ││
  
  ├─┼───┼───────────────────────┼─────┼───┤
  
  │审│审计揭│1.揭露出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 │满分15分,│此栏满│
  
  │计│露重大│部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检、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只记单项分│分50分│
  │揭│违法违│2.揭露出处级或者相当于处级(含)以下干部违法犯 │。符合第1 ││
  
  │露│纪问题│罪行为,个人违法犯罪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并 │、2或3项得││
  
  │问│或者重│被公、检、法机关立案查处的;│15分,符合││
  
  │题│大违法│3.揭露出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相关│第4、5或6 ││
  
  │及│犯罪案│责任人被公、检、法机关立案查处的;│项得13分左││
  
  │审│件线索│4.揭露出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 │右,符合第││
  
  │计│情况│部违法行为,并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7或8项得11││
  
  │取││5.揭露出处级或者相当于处级(含)以下干部挪用、 │分左右。││
  
  │得││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养老、下岗再就业、│││
  
  │成││扶贫等专项资金和物资行为,情节严重,并被公、检│││
  
  │效││、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情││6.揭露出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相关│││
  
  │况││责任人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7.揭露出处级或者相当于处级(含)以下干部违法行 │││
  
  │││为,并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8.揭露出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 │││
  
  │││上,在全国或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
  
  │││。│││
  
  │├───┼───────────────────────┼─────┤│
  
  ││审计意│1.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根据审计结果,制定 │满分15分,││
  
  ││见和建│、修改或者废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策措施的│只记单项分││
  
  ││议采纳│;│。符合第1 ││
  
  ││情况│2.省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审 │项得15分,││
  
  │││计结果,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符合第2项 ││
  
  │││或者政策措施的;│得13分,符││
  
  │││3.有关部门、行业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修改或者 │合第3项得 ││
  
  │││废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11分,符合││
  
  │││4.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修改或者废除 │第4项得9分││
  
  │││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改进措施。│。││
  
  │├───┼───────────────────────┼─────┤│
  
  ││审计结│1.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后产生较大影响的; │满分20分,││
  
  ││果采用│2.审计结果被审计署单独向国务院专题报告的; │只记单项分││
  
  ││情况及│3.审计结果被审计署《审计要情》采用的; │。符合第1 ││
  
  ││其社会│4.审计结果被中办、国办信息采用的; │、2或3项得││
  
  ││影响│5.审计结果被审计署《重要信息要目》采用的; │17分,符合││
  
  │││6.审计结果被省级党委、政府办公厅信息采用的; │第4项得15 ││
  
  │││7.审计结果被写入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 │分,符合第││
  
  │││。│5、6或7项 ││
  
  ││││得13分。其││
  
  ││││中,审计结││
  
  ││││果被独立采││
  
  ││││用的,得满││
  
  ││││分;审计结││
  
  ││││果被综合采││
  
  ││││用的,酌情││
  
  ││││减分。审计││
  
  ││││结果采用后││
  
  ││││被省部级以││
  
  ││││上领导批示││
  
  ││││的,在原基││
  
  ││││础上再加3 ││
  
  ││││分。││
  
  └─┴───┴───────────────────────┴─────┴───┘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审计署在总结3年来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审计长会议通过的《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审法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审计工作纪律受到查处以及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审计署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审计长任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厅、法制司、人教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科研所、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无利害关系的部分业务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为成员。评选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署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多于8个。同时,对若干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第七条 审计署机关各有关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年度本单位、本地区办结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每次可以推荐1至3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第八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单位、各地方推荐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聘请若干名署机关、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后,提请审计长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审计署对获奖审计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并对项目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署机关各业务司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审计署于1999年3月12日发布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办理审计项目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
  
  2.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略)
  
  附件1:
  
  
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

  
  ┌─────┬───────────────────────┬─────────┐
  
  │ 评分内容 │ 评分事项 │评分标准│
  
  ├─┬───┼───────────────────────┼─────┬───┤
  
  │审│审计│1.按规定进行审前调查; │2分 │此栏满│
  
  │计│方案│├─────┤分50分│
  
  │规││2.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和调整审计实施方 │1分 │;不存│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法发[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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