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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绍兴市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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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绍兴市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市府[19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关系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全市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关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的创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认真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各涉外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实行承诺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外商和投资者服务。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帐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涉。

  二、加强领导和服务

  4、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把利用外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研究协调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管理局)是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

  5、各县(市、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要建立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专门机构,主动接受外方投资者的委托,对项目申办实行“一条龙”式的无偿服务。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当地政府要建立项目小组,搞好协调、跟踪服务。对一般项目,也要确定专人,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6、市计委、经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内容简单,非限制性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或表格式审批。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审批的前置工作的协调。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和工商登记前置工作的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审批和审批登记前置工作的协调。建设、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审批部门要向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一次性讲清项目审批所需文件和材料要求。各审批部门和单位都要确定专人负责和职责代理人,实行A、B角制度。

  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其它需要上报省、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市计委、经委、外经贸部门要确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7、对外商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审批和登记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1)对500万美元及以下的非限制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500万美元以上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生产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审批事宜);(2)审批限额内的非限制性项目合同、章程和颁发批准证书;(3)企业增资、转股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董事会人员变更的审批;(4)工商登记注册和申办变更手续。

  8、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证书发放,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9、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有效文件齐备,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项目审核,12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面积测量和土地价格评估,并负责统一征地和按规定报批。

  10、卫生防疫管理部门对一般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符合条件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努力缩短各类项目的审批时限。中、小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卡的批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验收)审查表》,要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12、消防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一般消防项目的审批,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消防项目的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工程的验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意见书。

  13、外汇管理和财政部门的登记、发证,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税务登记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减免的核定,税务机关要在次年一月底前完成。

  14、公安部门对要求驻住本市的外商人员,符合涉外居住条件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15、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国家(地区)人员,可以凭有关居住证件到公安车管部门开设的专门窗口办理国内驾驶手续。

  16、供、排水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排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条件允许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和接纳其排水。计划停水必须通过新闻媒介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通告。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尽快通告有关用户。

  17、供热、供气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气申请,凡有效证件齐备,气源条件允许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用户。

  18、供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户要在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户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通过新闻媒介提前48小时公布通知。

  19、邮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单机安装或迁移电话,在机线具备时应立即给予办理并安排装、移机,自付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通。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24小时修复,电缆障碍72小时内修复。

  20、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准垄断外商投资企业界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2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和减免税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

  22、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普惠制注册、一般产地证签证,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半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设备检验,手续齐全的,商检应在上级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完成,并及时出具检验证单。对需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在企业安装调试并出具调试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价值鉴定证书。申请普制产地证,手续齐全,在上级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在商检规定时间内向商检申请检验,做到出口不误出运,进口不误索赔。

  23、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及时办理,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上午受理的当日完成,下午受理的在第二天工作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实行当日结汇,当日入户。开立外汇帐户,凭有关有效证件即办即开。

  2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增加险种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25、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公正公平办理业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26、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今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权限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其它各部门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亮证收费,同时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凡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2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揽储蓄和进行集资,禁止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书刊、报纸、杂志、资料等。

  五、加强监督检查

  28、加强对外商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市政府在市开放办公室内设立外商投诉处理中心,受理外商投诉。各级外商投诉协调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9、为了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开放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我市各部门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内容。

  30、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和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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