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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检查农药价格的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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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检查农药价格的政策界限


  
  一、农药出厂价格的有关政策界限
  
  1.农药出厂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权限核定的计划内出厂价格和计划外出厂限价。凡不执行定价或没有提价审批手续而自行调价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2.列入中央和地方统配计划以内的二十个骨干品种农药,要按时按量交给农资专营部门,保证完成合同订购,不得将这部分专营农药高价卖给非专营单位和个人。违者按高价倒卖处理。
  
  3.不准将计划内农药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倒买倒卖。
  
  4.中央和地方统配计划以外的农药,企业可直接销给农民自用。来料加工后的农药产品,可交给来料加工单位用于农业生产;自己组织原料生产的产品,属非指令性计划的部分可销给任何专营单位,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5.为解决农药生产过程中对不同品种、规格原材料的调剂使用问题,需进行串换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调剂串换为名,从中牟利;不得以“换购生活资料”、或以购方“返利”等形式价外收取各种附加费用。
  
  6.中央和地方计划分配用于农药生产的平价原料,包括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企业不得挪作它用或转为议价销售。
  
  7.农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二、农药流通环节有关政策界限
  
  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是国务院〔1989〕87号文件规定的专营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非法插手经营,高价倒买倒卖。
  
  2.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农药销售价格和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规定,包括各种差率、费率等。调价要执行提价申报制度。规定最高限价的不得突破。
  
  3.农药要按正常的渠道调拨、批发、零售,不得加价转圈倒卖或就地加价倒卖。
  
  4.销售农药必须明码标价,不准在价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销售农药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5.不得将按规定平价供应的计划内农药,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
  
  6.省际、地区间为解决农业生产需要,农药各品种、规格进行余缺调剂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1988)价重字733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和商业部(88)商农字第12号文件及商业部物价司司发(88)价工字第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余缺调剂为名高价倒买倒卖。
  
  三、进口农药的有关政策界限
  
  1.外贸部门进口拨交价。中央部门组织进口的农药,按国家物价局(83)价字88号文件规定,继续执行代理价;中央进口的农药原料及中间体,一九九0年不实行代理价;地方组织进口的农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可执行代理价。
  
  2.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各地调拨价。以进口拨交价为基础,加上国内费用,由商业部物价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的调拨价格进行检查。
  
  3.进口农药零售价。按各地现行规定进行检查。
  
  4.高价倒卖进口农药原料和进口许可证的,要依法惩处。
  
  
国家物价局关于检查农药价格的政策界限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1990]价检字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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