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按本协定附件四B.3部分的规定,借款人应至少与五个参项省达成教育方案实施安排; (b)按本协定附件四A.1(b)部分的规定,完成创新评价小组的组建并使之开始工作;以及 (c)本协定附件四A.1部分(c)段所指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并按此部分规定,完成组建并开始工作。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本协定6.01节(a)段所提及的,经借款人和参项省按时授权或批准的每一个教育方案实施安排,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述参项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MFPRC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杨洁篪高特姆·S·卡奇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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