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节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FINANMIN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 64145(WUI)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太平洋地区中蒙局局长 杨洁篪霍普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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