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下的任何条款。 5.02节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各项目省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各项目省和借款人付诸实施; (b)将一份为协会所接受的实施第一年项目活动的执行计划提交协会;以及 (c)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按照本协定6.01节(a)段提交给协会的项目执行协议,已被协议各方按时地授权或认可、执行和发布,其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Beijing 电传号:22486MFPRO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总裁 李道豫沙依德·贾瓦德·伯基 (签字)(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