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项目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各项目省分别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表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太平洋地区代理副总裁 李道豫E·马达沃 (签字)(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