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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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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的各项政策,建立和完善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体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财政、企业垫付临时不到位收购资金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垫付贷款管理原则。
  
  垫付贷款指财政、企业由于应到位收购资金临时不能到位,而要求农业发展银行为其发放的收购贷款(以下简称垫付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安排发放垫付贷款,除坚持粮棉油收购贷款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清责任。核批垫付贷款计划和发放垫付贷款前,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测算粮棉油收购资金需求,准确测算财政、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应到位收购资金,签订财政、企业和银行资金到位责任书,明确各方应承担的筹集、供应收购资金责任。
  
  (二)先垫后还。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的临时垫付贷款,以到期偿还和用于粮棉油收购为条件。财政、企业在申请垫付贷款时,要承诺归还垫付贷款的期限和资金来源,承担到期归还的责任。
  
  (三)限额管理。财政部门和企业在应到位收购资金责任明确后、收购开始前,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垫付贷款申请。农业发展银行各支行在对垫付贷款申请审查后,由本行计划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上级行,直至总行资金计划部门,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垫付贷款计划,核批并下达垫付贷款规模。各级行必须在核批的垫付贷款规模内发放垫付贷款。
  
  (四)单独核算。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在发放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时,要专户核算,单独反映,不得与正常粮棉油贷款相混淆。
  
  二、垫付贷款使用的范围。
  
  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垫付资金只限于当年(期)应到位收购资金中,因先支后收和前清后收等原因造成的按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和收购进度一时不能到位的资金。其范围是:
  
  (一)财政应承担的(责任书中已明确)并落实归还资金来源和期限的临时不到位资金。
  
  1.1992年3月底前政策性财务挂账。
  
  2.1992年4月底至199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
  
  3.1995、1996年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
  
  4.上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补未补的各种款项。
  
  5.其他应到位资金。
  
  (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书中已明确)并落实归还资金来源和期限的临时不到位资金。
  
  1.应收回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
  
  2.应收回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或压缩各种应收应付账款净额的一定比例。
  
  3.应收回的不合理其他资金占用。
  
  4.应消化的企业自补性财务挂账。
  
  包括:1992年3月前的企业自补财务挂账。
  
  1992年4月至1994年底自补性财务挂账。
  
  1995~1996年企业新增财务挂账。
  
  三、垫付贷款计划的核批。
  
  (一)垫付贷款计划编制。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财政、企业提交的垫付贷款申请书,经审查核实后,逐级编报垫付贷款计划,直至总行资金计划部。
  
  (二)垫付贷款计划核批。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垫付贷款规模,依据各分行编报的垫付贷款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核批各分行垫付贷款计划,并逐级下达到企业开户行。
  
  (三)垫付贷款计划管理。垫付贷款计划与同期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要分别管理,分别考核。如两个计划统一调度使用,要事先报经上级行批准,并要严格掌握。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计划。
  
  四、垫付贷款发放与收回。
  
  (一)垫付贷款的发放
  
  1.垫付贷款发放的条件。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垫付贷款,除按照正常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粮棉油收购资金筹措责任书。
  
  (2)提交经同级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垫付收购贷款申请书。《垫付申请书》必须说明:应到位资金总额;申请垫付贷款金额;归还垫付贷款期限;归还垫付贷款的资金来源。
  
  (3)使用垫付贷款的收购企业必须将垫付贷款全部用于粮棉油收购,不得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财政部门不得发生新的欠拨欠补。否则,开户行有权停止对企业发放垫付贷款,直至正常收购贷款,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行。
  
  2.垫付贷款发放的方式。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垫付贷款,按正常收购贷款方式对收购企业发放垫付贷款。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在借款用途中注明“为财政(或企业)垫付收购贷款”,其余手续与正常贷款相同。
  
  3.垫付贷款期限的确定。垫付贷款的期限为6个月。
  
  4.垫付贷款的利率。垫付贷款利率执行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
  
  (二)垫付贷款的收回
  1.归还垫付贷款的资金来源必须是申请借款时明确的垫付贷款对象。即财政消化的财务挂账和拨补到位的欠拨补款;企业收回不合理资金占用。企业调销回笼款不能作为归还垫付贷款的资金来源。
  
  2.垫付贷款要按约定期限,到期收回。确实不能按期归还时,要在到期前向开户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3.向财政、企业发放的垫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扣收的方式。对为财政垫付的贷款,经核实后逐级报上级行,由上级行向财政部门提出扣款的要求,财政部门在下达返还款时,扣还农业发展银行为其垫付的贷款。
  
  五、垫付贷款监测与考核。
  
  (一)垫付贷款要单独核算。信贷部门要建立垫付贷款登记簿,记载垫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存量。会计部门单独设置粮棉油收购“为财政垫付收购贷款”和“为企业垫付收购贷款”核算账户,并依据垫付贷款借据,记入有关垫付贷款账户,以后,拟专门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不得将垫付贷款记入正常贷款账户之中。
  
  (二)垫付贷款要单独反映。信息电脑部门要把垫付贷款纳入信贷收支报表,单独反映垫付贷款的增减变化。资金计划部门要定期对垫付贷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未纳入信贷收支月报之前,要定期(旺季旬报、淡季月报)逐级向上级行报告垫付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直至总行。
  
  (三)垫付贷款要定期考核。按月考核垫付贷款的收回率、垫付贷款下降率和垫付贷款占收购贷款比例,并纳入信贷资产监测考核体系,一并进行监测考核,以提高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水平。
  
  六、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七、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垫付财政应到位收购资金申请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支行)
  
  根据收购资金筹集到位责任书,我部门应负责筹集到位资金万元。由于原因,在收购期间,难以按要求到位,特向你行申请垫付贷款万元,分项申请垫付资金数额及分期归还计划如下表所示:
  

  分项垫付资金数额及分期归还计划填报行:单位:万元
  
  ----------------------------------------------
  
  |||1992年3月末 |1992年4月至1994 |1995~1996年|上年应补|其他|
  
  ||合计| | ||||
  
  |||前政策性挂账|年底政策性挂账|新增政策性挂账|未补款项|款项|
  
  |---------|--|------|--------|-------|----|--|
  
  |本期应到位收购资金|||||||
  
  |---------|--|------|--------|-------|----|--|
  
  |申请垫付资金数额|||||||
  
  |---------|--|------|--------|-------|----|--|
  
  |分|年月||||||
  
  ||--|------|--------|-------|----|--|
  
  |期|年月||||||
  
  ||--|------|--------|-------|----|--|
  
  |归|年月||||||
  
  ||--|------|--------|-------|----|--|
  
  |还|年月||||||
  
  ||--|------|--------|-------|----|--|
  
  |计|年月||||||
  
  ||--|------|--------|-------|----|--|
  
  |划|……||||||
  
  ----------------------------------------------
  
  以上垫付贷款,保证到期归还,归还资金来源为相应项目的实有资金归位。若到期不能还垫付贷款,同意从上级财政部门返还款扣收。
  
  政府(盖章)负责人:财政部门(盖章)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二
  
  
垫付企业应到位收购资金申请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支行)
  
  根据收购资金筹集到位责任书,我部门应负责筹集到位资金万元。
  
  由于原因,在收购期间,难以按要求到位,特向你行申请垫付贷款万元,分项申请垫付资金数额及分期归还计划如下表所示:
  分项垫付资金数额及分期归还计划
  

  填报行:单位:万元
  
  -------------------------------------------
  
  |||收回不合理|收回不合理|消化企业|收回其他不合|
  
  ||合计|||||
  
  |||货币资金占用|结算资金占用|财务挂账|理资金占用|
  
  |---------|-----|------|------|----|------|
  
  |本期应到位收购资金||||||
  
  |---------|-----|------|------|----|------|
  
  |申请垫付资金数额|||| ||
  
  |---------|-----|------|------|----|------|
  
  |分|年月|||||
  
  |---------|-----|------|------|----|------|
  
  |期|年月|||||
  
  |---------|-----|------|------|----|------|
  
  |归|年月|||||
  
  |---------|-----|------|------|----|------|
  
  |还|年月|||||
  
  |---------|-----|------|------|----|------|
  
  |计|年月|||||
  
  |---------|-----|------|------|----|------|
  
  |划|……|||||
  
  -------------------------------------------
  
  以上垫付贷款,保证到期归还,归还资金来源为相应项目的实有资金归位。若到期不能还垫付贷款,同意接受相应的信贷管理措施。
  
  政府(盖章)粮食部门(盖章)棉麻企业(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三
  
  
垫付临时不到位粮棉油收购资金协议书
  

  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乙方:
  
  根据粮棉油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乙方在季应到位收购资金万元。由于原因,在收购期间,乙方难以按收购进度及时到位。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按垫付贷款管理政策给予临时垫付贷款万元,具体垫付资金使用及归还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分期使用计划|分期归还计划|
  
  |----------------|----------------|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
  
  |||||||||
  
  |---|---|---|----|---|---|---|----|
  
  |||||||||
  
  |---|---|---|----|---|---|---|----|
  
  |||||||||
  
  |---------------------------------|
  
  |使用和归还贷款手续按一般贷款手续办理|
  
  -----------------------------------
  

  为确保甲方按期收回垫付贷款和垫付资金的合理运用,双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根据垫付资金使用计划,按期提供垫付贷款。
  
  2.甲方保证用于粮棉油收购所需的现金支付。
  
  3.甲方对未到期垫付贷款按收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4.乙方保证将垫付资金及时足额用于粮棉油收购,不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并按计划消化财务挂账和收回不合理资金占用。
  
  5.乙方每旬向甲方报告一次垫付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保证按计划归还垫付贷款,若不能按期归还,为财政垫付的,从上级财政部门返还款中扣还;为企业垫付贷款逾期不还,贷款从严掌握。
  
  6.乙方接受甲方对垫付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相应采取的各项信贷措施。
  
  
甲方(公章)负责人:乙方(公章)负责人:
  
   年月日

  
  
1997年9月18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的各项政策,建立和完善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体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财政、企业垫付临时不到位收购资金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垫付贷款管理原则。
  
  垫付贷款指财政、企业由于应到位收购资金临时不能到位,而要求农业发展银行为其发放的收购贷款(以下简称垫付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安排发放垫付贷款,除坚持粮棉油收购贷款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清责任。核批垫付贷款计划和发放垫付贷款前,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测算粮棉油收购资金需求,准确测算财政、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应到位收购资金,签订财政、企业和银行资金到位责任书,明确各方应承担的筹集、供应收购资金责任。
  
  (二)先垫后还。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的临时垫付贷款,以到期偿还和用于粮棉油收购为条件。财政、企业在申请垫付贷款时,要承诺归还垫付贷款的期限和资金来源,承担到期归还的责任。
  
  (三)限额管理。财政部门和企业在应到位收购资金责任明确后、收购开始前,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垫付贷款申请。农业发展银行各支行在对垫付贷款申请审查后,由本行计划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上级行,直至总行资金计划部门,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垫付贷款计划,核批并下达垫付贷款规模。各级行必须在核批的垫付贷款规模内发放垫付贷款。
  
  (四)单独核算。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在发放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时,要专户核算,单独反映,不得与正常粮棉油贷款相混淆。
  
  二、垫付贷款使用的范围。
  
  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垫付资金只限于当年(期)应到位收购资金中,因先支后收和前清后收等原因造成的按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和收购进度一时不能到位的资金。其范围是:
  
  (一)财政应承担的(责任书中已明确)并落实归还资金来源和期限的临时不到位资金。
  
  1.1992年3月底前政策性财务挂账。
  
  2.1992年4月底至199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
  
  3.1995、1996年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
  
  4.上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补未补的各种款项。
  
  5.其他应到位资金。
  
  (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书中已明确)并落实归还资金来源和期限的临时不到位资金。
  
  1.应收回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
  
  2.应收回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或压缩各种应收应付账款净额的一定比例。
  
  3.应收回的不合理其他资金占用。
  
  4.应消化的企业自补性财务挂账。
  
  包括:1992年3月前的企业自补财务挂账。
  
  1992年4月至1994年底自补性财务挂账。
  
  1995~1996年企业新增财务挂账。
  
  三、垫付贷款计划的核批。
  
  (一)垫付贷款计划编制。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财政、企业提交的垫付贷款申请书,经审查核实后,逐级编报垫付贷款计划,直至总行资金计划部。
  
  (二)垫付贷款计划核批。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垫付贷款规模,依据各分行编报的垫付贷款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核批各分行垫付贷款计划,并逐级下达到企业开户行。
  
  (三)垫付贷款计划管理。垫付贷款计划与同期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要分别管理,分别考核。如两个计划统一调度使用,要事先报经上级行批准,并要严格掌握。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计划。
  
  四、垫付贷款发放与收回。
  
  (一)垫付贷款的发放
  
  1.垫付贷款发放的条件。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垫付贷款,除按照正常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粮棉油收购资金筹措责任书。
  
  (2)提交经同级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垫付收购贷款申请书。《垫付申请书》必须说明:应到位资金总额;申请垫付贷款金额;归还垫付贷款期限;归还垫付贷款的资金来源。
  
  (3)使用垫付贷款的收购企业必须将垫付贷款全部用于粮棉油收购,不得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财政部门不得发生新的欠拨欠补。否则,开户行有权停止对企业发放垫付贷款,直至正常收购贷款,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行。
  
  2.垫付贷款发放的方式。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垫付贷款,按正常收购贷款方式对收购企业发放垫付贷款。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在借款用途中注明“为财政(或企业)垫付收购贷款”,其余手续与正常贷款相同。
  
  3.垫付贷款期限的确定。垫付贷款的期限为6个月。
  
  4.垫付贷款的利率。垫付贷款利率执行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
  
  (二)垫付贷款的收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7]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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