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收购资金管理“约法三章”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是以粮棉油贷款与企业的商品库存值变化为基础,通过提高商品库存值占贷款的比重,逐步达到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的增减变化相适应,最终实现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的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三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进贷销还,周转使用、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封闭运转,违章处罚。 (二)粮棉油贷款增加,库存值相应增加;粮棉油库存值减少,贷款相应减少,并及时收回。 (三)按企业粮棉油库存值增减计划安排贷款,按企业实际库存值占用调整贷款。 第四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适用于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并承借承还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粮棉油企业。 第二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贷款、棉花收购贷款;粮油调销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国家棉花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实行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库存值包括直接库存值和视同库存值。 (一)直接库存值 1.粮棉油商品库存值。包括粮食定购、议购库存值;油品库存值;粮棉油加工企业产成品、在产品值、棉花的籽棉、皮棉、棉短绒和棉籽库存值。 2.粮棉油储备库存值。包括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以及具有储备性质的市场调节粮油库存值。 (二)视同库存值 1.与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经开户银行审查核定、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以及符合税法规定并与直接商品库存值相吻合的进项税额。 2.企业合理占用的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 (1)现金库存。指不超过银行核定的企业现金库存,包括按现金管理规定核定的现金库存,及银行核定企业收购旺季的现金库存。 (2)银行存款。指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的政策性存款专户中的存款余额。 (3)粮棉油企业的结算资金。指企业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产生的、在正常结算期内的预付帐款与预收帐款轧差后的净额,以及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轧差后的净额。 第三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考核 第七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方式: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企业库存值存量挂钩。 (二)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的增减量挂钩。 第八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内容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存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比例;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收回比例。 (二)粮棉油贷款的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占当年贷款增减额的比例;当年贷款增减额与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的差额。 第九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考核要求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指标的考核要求: 1.粮棉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各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核实企业1995年底粮棉油库存值,确定贷款与库存值挂钩比例基数。在此基础上,制订出1996、1997年每年提高5至7个百分点的具体实施目标,1997年底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比例要达到75%至80%。 2.对企业的视同库存值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要落实清收计划,及时收回贷款。 (1)企业收购淡季的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旺季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按计划日均收购数额乘10天收购期后的金额。 (2)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占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存货值的3%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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