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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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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全面推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明确规定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学习好、贯彻好《纲要》,在《纲要》的指导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各级质检部门的重要任务。结合质检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就贯彻落实《纲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质检部门承担着对全国质量、计量、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特种设备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依法监管的重要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各级质检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是质检工作生命线的观念,按照《纲要》的要求,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质检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质检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制定《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各级质检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规定的精神上来,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规要追究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措施,检查纠正在行政执法队伍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全面履行好质检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质检部门都要按照《纲要》内容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纲要》的具体措施。总局各有关司(局)和两委要结合业务工作,从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出发,研究提出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突出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质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总局和各级质检部门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办公厅牵头,人事司、法规司、监察局、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立依法行政行为规范。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改、废”有机统一的原则,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加快质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加强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法规司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2.建立和完善质检部门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定期评价制度。重点做好与行政许可法要求相抵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制定质检部门规章、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时,坚持科学、民主和透明的原则,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增强质检法律文件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立法咨询座谈会制度、听证会制度、专家论证会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法规司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4.结合质检工作的要求和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执法效能。(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5.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信息的获取、查阅。(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6.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以“政府推进、市场运作”为原则,增强企业的诚信风险意识,制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方法与标准,构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配套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质量司、通关司、监督司、执法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转变质检部门的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机构的新观念,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以及立法、执法和监督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对内部分工、职能进行明确的界定,并适时加以调整。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新机构及核定人员编制。(人事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加大质量工作力度,依法履行质量监管职能。按照从源头抓质量、提高工作的有效性,从基层抓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要求,公正执法,勇于负责,进一步改进产品质量监管方式,深入开展打假治劣活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责任制,落实企业质量责任,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加强标准、计量、认证等基础工作,为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发挥有效作用。(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执法司、认监委、标准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认真履行严把国门职责,加快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加大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改进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监管。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扩大出口服务。(通关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落实“科技兴检”方针,抓好中长期科技规划的制定,组织研究质检科技重大项目;加快检验检疫实验室和质监技术机构改革和发展步伐,不断提高科技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为质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保障。(科技司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5.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和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6.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杜绝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禁止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真正转变职能;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研究制定监督制约办法。(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7.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入的管理,抓紧建立财务、纪检、资产状况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清理和规范质检系统的收费。(财务司牵头,通关司、科技司参加)
  
  8.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按照金质工程建设方案,做好检验检疫业务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三电工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和网上审批、综合信息服务等重要应用系统的建设;加快实施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步伐,不断提高质检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质检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信息化领导小组牵头,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财务司、通关司、科技司、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质检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质检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人事司、法规司、监察局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建立立卷归档制度。(法规司、执法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落实执法打假辖区责任制。通过划分责任区和责任岗位、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责任人,把质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人事司、法规司、执法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质检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委托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职权且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示证执法。(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5.认真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对乱收费、乱办班、乱发证、乱评比、乱发牌匾的责任追究。对重大工作质量事故和内部违法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清除出质检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机制和行政补偿制度。(监察局、人事司、法规司牵头,财务司参加)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为确保立法和执法统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报请当地政府制定检验检疫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上也不得制定和发布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须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需要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规定不相抵触的原则下,向当地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并在进入立法程序后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如发现与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相抵触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该受理而不受理,该作决定而不作决定、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官官相护”的,坚决予以纠正;对上级部门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拒不执行的,坚决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上级质检部门对下级质检部门,各级质检部门对下属各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内部层级监督。通过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属分支部门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监督网络。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以及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及时反馈。(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5.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质检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办公厅牵头,监察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6.总局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地方局机关贯彻《纲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监察局牵头,办公厅、人事司、法规司配合)
  
  (六)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质检队伍整体素质。
  
  1.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探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宪法和有关质检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人事司牵头,法规司参加)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人事司牵头,法规司等有关部门参加)
  
  3.搞好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在质检系统内大力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质检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积极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为质检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质检工作的特点,抓好有关WTO规则和国际经贸法律的学习,把“四五”普法的学习考核与职工的任职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总局将对各级质检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对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法规司、人事司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纲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质检部门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实施,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级质检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准则。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直接负责,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各级质检部门都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安排,积极实施。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落实。
  
  (二)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总局各部门要首先组织好对《纲要》的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在认真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深入执法第一线,调查研究并检查有关工作规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质检部门部署工作要明确依法行政任务,检查工作要过问依法行政情况,指导工作要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把依法行政始终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三)加强宣传,积极推进。
  
  各级质检部门都要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纲要》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宣传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形成浓厚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各级法制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工作,为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全面推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明确规定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学习好、贯彻好《纲要》,在《纲要》的指导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各级质检部门的重要任务。结合质检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就贯彻落实《纲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质检部门承担着对全国质量、计量、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特种设备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依法监管的重要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各级质检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是质检工作生命线的观念,按照《纲要》的要求,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质检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质检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制定《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各级质检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规定的精神上来,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规要追究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措施,检查纠正在行政执法队伍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全面履行好质检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质检部门都要按照《纲要》内容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纲要》的具体措施。总局各有关司(局)和两委要结合业务工作,从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出发,研究提出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突出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质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总局和各级质检部门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办公厅牵头,人事司、法规司、监察局、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立依法行政行为规范。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改、废”有机统一的原则,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加快质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加强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法规司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2.建立和完善质检部门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定期评价制度。重点做好与行政许可法要求相抵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制定质检部门规章、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时,坚持科学、民主和透明的原则,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增强质检法律文件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立法咨询座谈会制度、听证会制度、专家论证会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法规司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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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法[2004]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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