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节约能源法,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检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总局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把节约能源法的各项要求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各单位要把落实节约能源法列入到每个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要注意与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节能相关部门的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要注意质检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标准、计量、认证、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即要各负其责,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效果;三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质检系统的各项职责,积极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四是充分发挥质检系统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节能目标。 三、各单位在贯彻节约能源法中要注重节能实效,及时总结节能成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订质检系统节能成效量化指标,做为对各省质检部门考核节能工作成效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量化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节能工作中。 四、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节能实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法赋予了质检部门许多重要职责,它是质检系统发挥技术优势,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结合质检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进一步确立了节约能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节约能源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它的贯彻落实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将对我国长远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积极行动、精心部署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迅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总局将编写、印发有关节约能源法宣贯教材、宣传画,组织举行宣贯班,结合质检系统工作实际,对节能法规进行释义,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营造实施节约能源法的良好氛围。各级质检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节约能源法。在每年的标准日、计量日、质量月、质量万里行活动中,要将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作为重要内容,向社会宣传节能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质检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等领域从业人员开展宣贯教育活动,使其及时了解、正确掌握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四)加强对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质检部门应加强对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使节约能源法的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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