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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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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节约能源法,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检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总局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把节约能源法的各项要求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各单位要把落实节约能源法列入到每个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要注意与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节能相关部门的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要注意质检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标准、计量、认证、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即要各负其责,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效果;三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质检系统的各项职责,积极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四是充分发挥质检系统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节能目标。
  
  三、各单位在贯彻节约能源法中要注重节能实效,及时总结节能成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订质检系统节能成效量化指标,做为对各省质检部门考核节能工作成效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量化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节能工作中。
  
  四、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节能实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法赋予了质检部门许多重要职责,它是质检系统发挥技术优势,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结合质检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进一步确立了节约能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节约能源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它的贯彻落实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将对我国长远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积极行动、精心部署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迅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总局将编写、印发有关节约能源法宣贯教材、宣传画,组织举行宣贯班,结合质检系统工作实际,对节能法规进行释义,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营造实施节约能源法的良好氛围。各级质检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节约能源法。在每年的标准日、计量日、质量月、质量万里行活动中,要将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作为重要内容,向社会宣传节能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质检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等领域从业人员开展宣贯教育活动,使其及时了解、正确掌握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四)加强对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质检部门应加强对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使节约能源法的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总局将于2008年下半年适时对各地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从知识掌握、宣贯进展和执法状况等方面考察各单位落实情况。
  
  二、加快推进有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一)加快推进涉及节能的立法工作,完善节能法规体系。进一步推动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密切配合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做好循环经济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联合国家发改委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体系。
  
  (二)完善地方节能标准审查和备案制度。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制定严于强制性能效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所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以上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三)指导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审查制度。颁布《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各地应按照该国家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企业节能标准。落实节约能源法中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的要求,各地方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备案审查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9个行业协会和中石化、中石油2大集团公司,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提出2008年到2010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加大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建材、煤炭、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继续推动空调等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指导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加强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地方调研工作,继续研究制定重点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
  
  (六)做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指导各地集中抓好节约能源法配套的46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配套标准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召开有关标准的宣贯会,扩大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一)尽快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推动《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落实。会同国家节能主管部门,选取节能潜力大、与生产生活关系密切、节能认证技术依据完善的产品开展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认证规则和技术依据、统一认证标志。全面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体系。
  
  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管理,严格认证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执法,规范认证工作,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激励政策,加大各方对节能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发挥认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有利于节能产品生产和应用的税收激励机制、价格激励机制和消费补贴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与能效标识制度的协调与配合。从自我声明和第三方认证两种不同角度发挥作用,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监督,推动能效标识应用
  
  (一)加快能效标识应用步伐。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了第三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和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三相异步电动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纳灯等五个产品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国家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要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继续推进其他相关产品的能效标识工作,全面开展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电磁炉、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电热水器等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的研究,为尽快扩大能效标识的实施范围完善技术准备。
  
  (二)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各省级局要建立能效标识的长效监管制度,启动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能源效率标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能源效率标识市场。
  
  (三)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的监督检查,检查目前制造已发布的九类产品的企业是否都标注了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标识是否与产品实际能源效率相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等,通过执法检查,促进能效标识备案,提高能效标识的标注质量。
  
  (四)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要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能效标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认真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核验、公告等工作,要开展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的调查、评估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能效标识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出版《能效标准与标识信息通报》。要按季度上报和公布能效标识节能成效。
  
  五、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实现节能降耗
  
  (一)确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目标。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研究探索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努力形成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工作格局。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二)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开展新产品样机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新产品不允许投入批量制造,在用设备应当限期整改。选择换热压力容器1至2种代表产品,在大型企业成套装置开展换热压力容器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试点。总局将确定并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效测试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与发改委联合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
  
  (三)加快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快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指导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
  
  (四)强化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2008年,围绕锅炉使用环节的节能改造与监管工作,重点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并对测试和普查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本地区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报告。积极推进工业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即:指导企业开展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提高在用锅炉的使用能效,实现运行节能;组织实施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提高锅炉水处理效果,实现减垢节能;完成对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操作水平,实现作业节能。力争在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上抓出实效。
  
  (五)研究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大型成套装置系统能效评价和节能新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研究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为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争取节能工作的技术支撑条件和政策环境条件,找准节能监管切入点,积极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六)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统计与分析。强化节能工作效果的宏观分析,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当对有关节能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力争取得更大实效。同时,向总局及时报送相关的地方规定、标准以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六、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制度。各省可参照或采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的模式,加强对贸易交接中计量器具、计量人员的管理,对重要能源的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活动。经公证计量的数据作为贸易交接的依据,同时作为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的基础数据,列入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公告范围。
  
  (二)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各省要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数据核查,核查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对能源计量数据存在虚报、伪造、篡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加大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后处理力度。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结合国家已经发布的石油石化、有色、冶金、电力、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
  
  (四)继续加大节能降耗服务力度。要围绕节能减排,继续帮助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能源计量检测水平。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等规范和技术要求,积极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咨询、检测、审计、研发等节能服务。要认真总结节能降耗服务经验,认真检查与重点耗能单位签订的《节能降耗服务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保证节能降耗服务活动取得实效。
  
  各省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建立能源计量体系评价制度,对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数据的使用进行评价,促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五)各省要在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节能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在重点耗能城市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对各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数据实行实时监测。积极开展用能用水计量数据采集分析报告工作。总局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城市用能用水计量数据采集分析报告”试点工作,将城市内各用能用水单位的能耗情况直接进行采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及时提出节能节水报告和建议,为各级政府统计、分析用能用水情况,对用能单位用能用水情况实时监测服务。各省要结合重要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工作,建立起重要能源的计量检测体系。
  
  (六)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能源计量器具自身节能新技术的开发、研究、示范和推广,促进能源计量器具自身节能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按照国家实行供热分户计量、依据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加强对热能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加强热能表计量监督管理技术措施,修订有关技术规范,提高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指标,提高能源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七)加强计量节能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要结合重点耗能单位的实际,研究开发适合用能单位节能需求的计量测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制定节能计量技术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并努力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要加强能源计量在线检测方法的研究。要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八)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开展备案管理和技术培训。各省要及时了解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计量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能源计量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培养能源计量意识,增强能源计量观念,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九)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计量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建筑节能的推进,如照明系统、供暖系统、机械设备运行系统、建筑维护结构的改造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计量的基础作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能耗计量监测等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省级局也要制定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带头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带头采购节能产品、设备,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要带头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保证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七、开展对节能产品进出口检验工作,严把国门关
  
  (一)严格进口旧成套设备进口备案和检验。在进口旧机电成套设备的备案、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即不得批准、起运、进口,已经进口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二)严格限制用于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机电设备进口。对日常检验中一经发现列入发改委禁止、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以及列入商务部禁止或限制进口目录的产品或者技术目录的,要求进口商提供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三)结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和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特点,重点加大对机电产品实验室建设,建立用能大类产品的能效检验实验室,并开展有关技术研究。针对大宗进口机电产品,按照产品建立分类别的能效实验室,开展电源制式差异造成能效损失的研究,指导进口新、旧成套设备的进口检验,以期有效应对国外能效壁垒,将国外高耗能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四)进一步做好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口岸入境验证,适时开展能效指标的专项检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产品出口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门槛”,控制相关产品出口。指导企业采取措施开展技术升级和改造工作。
  
  八、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措施
  
  (一)强化耗能节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对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保温建材类、空调机械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电能表等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重点产品强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突出抽查产品的能源效率、能效标识、寿命可靠性等关键项目;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产品能效标识不真实等问题的,责令企业立即纠正。质量问题严重的,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监督企业收回其产品并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对存在突出共性质量问题或严重区域性质量问题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二)严格高耗能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继续动态跟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产业准入条件,及时修订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加强对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电石、铝合金建筑型材等23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严格执行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要求,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强化证后监管工作,凡是具有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的获证企业,要责令限期淘汰,否则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三)充分发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的扶优扶强作用,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快速发展。加大对太阳能等能源替代产品和其他节能产品实施国家免检的力度,对申报国家免检的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条件和产业政策要求审查,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不授予国家免检资格。
  
  (四)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强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针对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检查,对于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适时部署对节能认证产品的执法检查。
  
  (五)继续加大土炼油、地条钢等的打击取缔力度。针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组织重点地区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打击取缔联合行动。针对“土炼油”违法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击和整顿治理工作,坚决彻底取缔“土炼油”生产、经营场点,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土炼油”违法犯罪分子。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专项联合行动,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煤炭经营企业,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
  
  (六)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突出节能要求,引导广大企业加强节能工作。优先将高效节能产品列入中国名牌产品目录,把能耗水平作为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门槛条件,在开展名牌评价时,设置专门的能效考核指标,重点向节能产品的倾斜。支持已经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带头节能减排,总结经验,向其他企业推广。
  九、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科学研究,提高技术检测能力
  
  (一)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尤其是加大涉及能源计量、能源产品检验、电器产品及性能检验、产品节能效果评价等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和建设力度。根据各地产品质量监管和产业发展需要,将对若干能源、电器能效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进行严格验收,为尽快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技术改造和装备项目安排上,向相关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适当倾斜,积极支持技术机构开展产品节能性能评价、检测方法的研究,努力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开展质检行业内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节能减排科研工作,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加大节能减排科研立项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半导体节能光源光色参数计量标准、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及能效标准研究、用水效率强制性标准和标识制度研究、我国用水单位用水计量和统计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耗能产品环境意识设计模型标准化研究、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标准体系研究与示范、用能产品能效技术性措施体系研究和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热扩散率和热导率检测方法研究、直流大电流计量标准装置的研究、绿色照明用稀土材料标准研究、我国低速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与政策研究、热泵热水机性能考核指标和试验方法的研究、相关进出境用能产品检测技术等科研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节约能源法,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检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总局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把节约能源法的各项要求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各单位要把落实节约能源法列入到每个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要注意与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节能相关部门的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要注意质检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标准、计量、认证、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即要各负其责,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效果;三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质检系统的各项职责,积极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四是充分发挥质检系统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节能目标。
  
  三、各单位在贯彻节约能源法中要注重节能实效,及时总结节能成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订质检系统节能成效量化指标,做为对各省质检部门考核节能工作成效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量化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节能工作中。
  
  四、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节能实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法赋予了质检部门许多重要职责,它是质检系统发挥技术优势,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结合质检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进一步确立了节约能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节约能源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它的贯彻落实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将对我国长远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积极行动、精心部署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迅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总局将编写、印发有关节约能源法宣贯教材、宣传画,组织举行宣贯班,结合质检系统工作实际,对节能法规进行释义,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营造实施节约能源法的良好氛围。各级质检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节约能源法。在每年的标准日、计量日、质量月、质量万里行活动中,要将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作为重要内容,向社会宣传节能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质检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等领域从业人员开展宣贯教育活动,使其及时了解、正确掌握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四)加强对节约能源法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质检部门应加强对宣贯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使节约能源法的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量函[2008]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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