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质检工作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质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为实现国务院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一)制修订一批节能减排重要标准。组织制定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静电复印机等11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8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拟于2007年年底完成;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拟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启动家用电冰箱、电力变压器、商用冰柜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编制工作,其中家用电冰箱能效标准拟于2007年年底完成,电力变压器、商用冰柜能效标准拟于 2008年年底完成;制定生物质燃料检验通则等9项替代能源标准,拟于2008年年底完成;组织制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国家标准,拟于 2008年上半年完成。指导各地区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积极与国家环保总局协调配合,做好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标准委将围绕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加大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力度,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拟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编制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对于节能减排标准项目,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即随申报随立项;采取快速通报方式,即在征求意见阶段向WTO/TBT通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对于节能标准项目,除给予常规的经费补贴外,还将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要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科研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四)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继续清理修订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审查各项具体条件和指标,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的意见。将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电石、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合金建筑型材等4类生产过程中高耗能的产品,蓄电池、氯碱等11类生产过程中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以及空气压缩机、危险化学品、内燃机等21类涉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的产品作为重点,按照电石、钢铁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要求的办证申请,坚决不予受理;已获证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淘汰,不按期淘汰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针对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检查,全面评估已获证企业是否符合目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生产过程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对于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对节能减排相关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十一五”期间,将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保温建材类、空调机械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节能减排相关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平均每年计划安排不少于15种上述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2007年组织对节能照明灯、家用空调、三相异步电动机、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节水卫生器具、多联式空调机组、钢材、水泥、冶炼煤、汽油、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绝热材料、中空玻璃、风冷冷水热泵机组等16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验产品的能效等级(效率)、寿命、环保等质量指标,突出抽查产品生产集中地的企业,加大抽查企业覆盖面和跟踪抽查频次,从生产源头严把质量关。通过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能效标识产品及终端用能产品的抽查质量公告,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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