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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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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及《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于2009年1月至4月,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2008年10月30日前经本局核准并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从2009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不再办理年检手续,机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需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
  
  三、年检内容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四)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见附件1);
  
  2、2008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含相关数据)、人员变动情况、遵章守法情况);
  
  3、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见附件2);
  
  4、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5、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8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曾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五、年检办法
  
  (一)填写《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二)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地址:三元里大道1278号二楼5号窗);
  
  (三)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就业处,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六、注意事项
  
  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以年检为契机,以年检促规范,遵照规定共同做好2008年度年检工作。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专职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才给予年检。
  
  (二)对从业人员《资格证》已超过3年有效期的,年检前须重新参加业务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以旧证换领新证。
  
  (三)对本年度内未开展职业中介服务业务的,先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给予年检。
  
  (四)对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五)对存在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六)对存在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七)对存在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前必须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处理。
  
  (八)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机构,将依法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2、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日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手机号码
  
  许可证
  
  编号
  
  办公电话
  
  年检提交材料登记表
  
  编号
  
  提交的材料
  
  查验情况
  
  1
  
  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一式三份
  
  2
  
  2008年度工作总结
  
  3
  
  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4
  
  在职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5
  
  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6
  
  《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7
  
  2008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
  
  8
  
  《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9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结案材料(受查处机构提供)
  
  市(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意见
  
  (1)
  
  (公章)
  
  年月日
  
  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属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2)
  
  (公章)
  
  年月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3)
  
  (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的续期年检,应填写此表,按隶属管理关系呈报审批。
  
  二、本表一式叁份,年检通过后,区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各存档一份。
  
  三、本表格第(1)栏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填写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记录并加盖公章。
  
  四、本表格第(2)栏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机构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入职
  
  时间
  
  职务
  
  联系电话
  
  资格证号码
  
  说明:1、此表填写本机构的在职从业人员;
  
  2、此表复印有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及《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于2009年1月至4月,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2008年10月30日前经本局核准并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从2009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不再办理年检手续,机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需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
  
  三、年检内容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四)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见附件1);
  
  2、2008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含相关数据)、人员变动情况、遵章守法情况);
  
  3、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见附件2);
  
  4、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5、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8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曾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五、年检办法
  
  (一)填写《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二)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地址:三元里大道1278号二楼5号窗);
  
  (三)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就业处,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六、注意事项
  
  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以年检为契机,以年检促规范,遵照规定共同做好2008年度年检工作。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专职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才给予年检。
  
  (二)对从业人员《资格证》已超过3年有效期的,年检前须重新参加业务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以旧证换领新证。
  
  (三)对本年度内未开展职业中介服务业务的,先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给予年检。
  
  (四)对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五)对存在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六)对存在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七)对存在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前必须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处理。
  
  (八)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机构,将依法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2、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日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手机号码
  
  许可证
  
  编号
  
  办公电话
  
  年检提交材料登记表
  
  编号
  
  提交的材料
  
  查验情况
  
  1
  
  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一式三份
  
  2
  
  2008年度工作总结
  
  3
  
  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4
  
  在职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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