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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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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传达,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邯郸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校发生的“5.08”学生群体性事件,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教训十分深刻。在前不久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大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单位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广告夸张、学生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不坚持等问题;还有群众反映的个别学校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存有疑似“传销式”招生、“黑社会式”管理以及“恶性竞争”等苗头,这些问题,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下大力规范、治理,不仅影响民办学校的声誉、诚信、生存和发展,而且还会损坏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影响国家稳定,损害群众利益,伤害学生感情,后果不堪设想。由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责任重,监管范围广,日常事务多,难度大,各市要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交通工具支持,确保监管责任到位。
  
  二、要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变更与终止的规范管理。 一是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新申请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按程序、标准依法进行审批,并到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颁发办学许可证;二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三是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以及新增专业,必须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重新受理,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和变更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更换新证时,审批机关须重新核准,诚信评估合格者,可换发新证;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诚信评估连续二年不合格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要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登记注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证书发放工作的管理。 一是要加强招生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要向省劳动保障厅,书面报告一次情况(内容包括招生情况,专业设置情况、培训情况、主要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及下部打算,其它须说明的情况);各校每次招生后,要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告招生情况,填报河北省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注册登记表和电子文档进行备案;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注册情况、培训期限和学习成绩,按照编号颁发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二是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要严格按《办学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设计广告,报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情节,做出责令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三是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发放。由各市根据证书需求,填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申领表》(附后),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统一编号号段发放,严禁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各类证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规范管理。 一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聘任、替换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学校校长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能随意任命和调换。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校长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对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向学校董事会建议撤换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对教师资格的审定,严格执行教师从业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各校的监督,打造阳光学校,一是要建立学生、家长、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学校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将收费标准公示在学校显著位置;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各学校必须建立意见箱,意见箱上要标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三是加强检查。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完善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省劳动保障厅将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诚信等评估。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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