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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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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7月14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组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定国土规划职能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省冶金工业厅、化学工业厅、建筑材料工业局和省煤炭工业局、黄金管理局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7、省地质勘查局承担的地质资料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测绘局。
  2、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承担的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5、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经营活动,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省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尤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要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制度,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与长远发展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家并制定全省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授权管理省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
  (四)拟定并实施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省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负责全省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按权限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十)负责全省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的监督管理;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并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人工构造物设置;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参与海域勘界,调处海域权属纠纷;实施科技兴海战略。
  (十一)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协助国土资源部和财政税务部门征缴有关税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归口管理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管理河北省测绘局。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信息、督查、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机要、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讼工作;负责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规划,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本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
  组织拟定厅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有关国土资源收费政策;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省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承担省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核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厅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与使用。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全省末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和验收;指导土地开发、合理复垦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方案;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地籍管理处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管理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纠纷;对大型、线型工程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审查。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抵押、转让、收回、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拟定相应管理办法;拟定全省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审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土、土地资产处置、临时用地等方案,委托和授权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工作;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指导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办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对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在权限范围内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拟定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办法、标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式分析、论证;编制矿产资源年报;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十)地质环境处(海洋环境保护处)
  实施地质环境、海洋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科研规划、计划;协办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区块登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按照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地下水等地质环境动态和海洋环境监测、评价预报;负责矿泉水、地热勘察评价、鉴定,确认鉴定结果;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根据授权组织和参与倾废区选划,承办倾倒许可证。
  (十一)地质勘查处
  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省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证工作;承办勘查项目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执法监察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海洋违法案件。
  (十三)科技处
  编制全省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科技攻关和重大项目研究;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科技成果;承办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四)海域管理处
  负责全省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的监督管理,承办核发海域使用证工作;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洋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与评价;组织对全省海岸带、海岛及邻近海域的综合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监督管理开采海砂及海底矿产资源;审批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人工构造物的设置;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改变海岸形状或改变海域属性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海域勘界,调处海域使用争端;承担海洋统计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拟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7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设区市及其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待设区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
  (二)保留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海洋局和省海洋局领导下,依照国家和省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海洋监察执法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20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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